地方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范圍
來源: 發(fā)布時間:2024-08-23 13:03 瀏覽:1088次
地方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范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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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,、推選
常委會主任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,由常委會在副主任中推選1人代理主任的職務,,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,。(地方組織法第五十五條)
二、通過人選
調(diào)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,、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,,由主任會議在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代表中提名,提請全體會議通過,。(地方組織法第五十八條)
三,、決定代理人選
人民政府、監(jiān)委,、人民法院,、人民檢察院正職領導人員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,從本級人民政府,、監(jiān)察委員會,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,。決定代理檢察長,,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大常委會備案。(地方組織法第五十條)
四,、補選
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,,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。(地方組織法第五十條)
五,、任免
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,,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。(地方組織法第三十四條)
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,、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,,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,,常務委員會任免。(地方組織法第五十六條)
根據(jù)主任會議的提請,,任免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(gòu),、辦事機構(gòu)負責人。(法律沒有明確規(guī)定,,比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做法,,各級人大常委會任免辦法有所明確)
根據(jù)監(jiān)察委會主任提名,任免監(jiān)察委員會副主任,、委員,;根據(jù)人民法院院長的提名,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,、庭長,、副庭長、審判委員會委員,、審判員,;根據(jù)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名,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,、檢察委員會委員,、檢察員。(地方組織法第五十條)
六,、決定任免
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,,決定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的個別任免;根據(jù)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員提名,,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,、廳長、局長,、委員會主任,、科長的任免,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,。(地方組織法第五十條)
七,、接受辭職
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,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民政府領導人員,、監(jiān)委會主任,、人民法院院長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,,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,。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后,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,,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準,。(地方組織法第三十二條)
全國人大代表、省,、自治區(qū),、直轄市、設區(qū)的市,、自治州的人大代表,,可以向選舉他的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辭職,常委會接受辭職,,須經(jīng)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(shù)通過,。接受辭職的決議,須報送一上級人大常委會備案,、公告,。縣級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辭職,經(jīng)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(shù)通過,。接受辭職的,,應當予以公告。(選舉法第五十五條)
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,,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專門委員會成員,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,,其常委會組成人員,、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,由常委會予以公告,。(選舉法第五十六條)
八,、罷免(相對選舉而言的免職方式)
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,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大個別代表,。罷免決議須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,、公告。(地方組織法第五十條)
九,、撤職(決定撤銷職務,,指對人大常委會任命和決定任命的國家機關(guān)人員有違法違紀或嚴重錯誤行為的處置方式)
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,決定撤銷人民政府個別副職領導人員的職務,;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監(jiān)委會副主任,、委員,人民法院副院長,、庭長,、副庭長、審判委員會委員、審判員,,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,、檢察委員會委員、檢察員,。(地方組織法第五十條,、監(jiān)督法第四十四條)
根據(jù)主任會議的提請,決定撤銷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,、委員的職務,,并報人民代表大會備案;撤銷常委會工作機構(gòu),、辦事機構(gòu)負責人的職務,。(法律沒有明確規(guī)定,比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做法,,各級人大常委會任免辦法有所明確)